本公司退貨折損標準,詳如下:

經銷商終止契約者,本公司得就下列原則退還或買回經銷商所持有之<實體商品>:

所持有 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 30 天內依購買原購價全額買回,31 天-45 天內以原購價

90%買回,46 天-90 天內以原購價 80%買回,91 天-150 天內以原購價 65%買回,

151 天至 6個月內以原購價50%買回,超過 6個月以上不得要求辦理退貨。使用過或者

消費過的商品,因您自身責任遺失或損毀商品,致商品價值有減損者以上情況之

商品本公司無法接受退貨。受損商品的價值損失應取決於您退回的商品,

是否仍保持「合理完整、商品本身未使用、未改變、可再銷售的良好狀態」。

商品一旦開封、改變、過期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再銷售,則無法返還商品貨款。

其他退換貨應注意事項:

1. 一般換貨,只接受更換產品並收取手續費新台幣150元,唯有傳銷商退出退

貨可辦理退款且不收取任何手續費。

2. 減損率100%項目:

2-1.內容物以單一包裝之產品經拆封使用過。

2-2.因傳銷商個人疏忽所造成產品髒污或毀損無法回復的商品。

3. 凡發現利用新發票卻以舊產品來申請退貨者,公司認定該傳銷商為明顯圖利行

為,以上行為本公司保留對該經銷權進行處分及接受退貨之權利。

4. 凡未得到傳銷商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即擅自代為申請退貨者,本公司認定該代辦傳銷商為明顯偽造行為,以上行為本公司保留對該經銷權進行處分及接受退貨之權利。

5. 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時,本公司將先以扣除已領獎金之後,再退剩餘金額(本

公司亦將向上線追討已領取之獎金)。

6. 若訂貨時有附送贈品,需連同贈品一同退回。贈品若未退回,贈品價值本公司

得另向傳銷商追償。

7. 上述之退款將在本公司檢核退貨申請書及退貨商品無誤後,於30個工作天內

完成退款。所有款項將會匯至傳銷商所提供之個人銀行匯款帳戶內。

8. 辦理方式:

8-1.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或委託他人,至本公司辦理退貨。

8-2.須備妥上述檢附資料所有文件、產品,本公司方才開始受理申請,起算生效日;檢附資料不齊,而導致申辦時間延遲,申請者應承擔該延遲行為造成之所有損失及責任。

換貨之處理:

1. 傳銷商於本公司營業處所現場購買領貨時,應立即檢查產品數量、品項、品

質、包裝等,如發現有數量或品項不符、品項或包裝有瑕疵等情形,應現場請

求補發或換發,一旦完成補換發,即不得再行主張補貨或換貨之請求。

2. 本公司以快遞貨運方式,運送傳銷商所購產品時,傳銷商於產品送達之3天

內,應即檢查產品數量、品項、品質、包裝等有無短缺、錯誤或瑕疵等情形;如有上述情事,應先行以電話方式向本公司人員通知備查,並在產品送達之30天內,檢附有錯誤或瑕疵之產品、發票憑證、請求補換發之說明等,親自或寄送至本公司所申請補換發。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受理產品換發之請求:

3-1.個人存放、使用不當,致產品產生瑕疵之情形。

3-2.人為蓄意之破壞,或有參雜其他不明之原料、成分之情形。3-3.提供之產品購買資料經查為不實者。

3-4.非經由本公司購買者。

4. 因領取之產品有數量短缺、品項不符或有瑕疵等情形,而請求補貨、換貨時,

以原訂購單之產品數量、品項為準,不得任意變更品項及數量,而請求退款。

5. 本公司在收受補換貨申請文書及相關產品後之14天內,完成補換貨之程序。

6. 檢附資料:

6-1.退換貨申請書

6-2.得檢附原購商品專用發票(凡發票與申請換貨商品不符,公司有權不予換貨)

6-3.辦理換貨之產品

6-4.銷貨退換貨折讓單填妥並蓋章

7. 辦理方式:

7-1.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或委託他人至本公司辦理退貨。

7-2.須備妥上述檢附資料所有文件、產品,本公司方才開始受理申請,起算生效日;檢附資料不齊,而導致申辦時間延遲,申請者應承擔該延遲行為造成之所有損失及責任。

上述之退款將在本公司檢核退貨申請書及退貨商品無誤後,於30個工作天內完

成退款。所有款項將會匯至傳銷商所提供之個人銀行匯款帳戶內或退刷信用卡。